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并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1)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2)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防治费,并向市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建设单位从白蚁防治费总额中提取20%的资金,存入白蚁防治单位按规定设立的专用账户,作为包治期内的复查费用。白蚁防治单位凭复查费的入账证明在10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和白蚁预防工程开工手续。
(3)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限内的复查由实施该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进行一次以上的复查,并建立复查情况档案,复查结果应有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加具的意见。
白蚁防治单位应凭复查结果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复查费。
(4)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所组织白蚁防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备案证》。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有关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确权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备案证》。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备案证》。
(6)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